家的需要。
不过公安口一家独大就失去了司法制约的本意,张汉卿还是认为民国的警察厅、警察局等的叫法更符合它的成立本意,它就应该是一个执行单位,本身不应该有任何超过执法权之外的权力。而能否执法,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对于行为的质疑,则由司法局来说明。这样,事也做了,暴力属性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小了。
作为司法独|立精神的培育,张汉卿并不打算设立专职的政法委书记,而只是由专职的党委副书记联系,所谓联系的意思是属于贯彻党的精神的事务及沟通,由其负责之,但具体的业务范畴,则无权干涉。将来的高层是否如此,看看再说吧。这样,公检法司既没有脱离党的领导,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其独|立性。
为了防止行政的干涉,张汉卿还构思了法官制度:未来按中|央、省、市、县,分别设置9人制的司法委员会管理法院,委员会由同级的法官选举组成,由委员会指定一人作为院长,负责行政事务。除非被裁定有触犯刑法或被上一级司法委员会认定为无法履行法官事务等情形,法官不得被辞退,为终身制。
对于法官的选举制度,张汉卿参照西方主要是美国后来的体制,结合中国传统,进行了一次比较有意义的实践。
首先,法官的产生,由一定资历的律师、法学教授、优秀的助理法官组成,由司法局考核其职业资格和能力,报县议会表决。一旦通过,法官即成为终身制,非经上级或同级司法委员会弹劾并经同级议会批准,不得解雇,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
经全部法官表决,在内部产生9人的司法委员会,履行管理法院的职能。其中一般由资历最深的人担任首席法官,兼任院长职务。法院院长只是一个行政性职务,负责单位的行政事务,但没有资格干涉到其他法官的具体业务,因为他无法决定其他法官的去留。
而为了防止知法犯法,《法官约束条例》也即后来的《法官法》对此类害群之马进行了严厉的约束:法官在审理案件有循私舞弊行为或殉法导致冤假错案的,与等罪;所有被审理并结案的案件,终生保留追溯制。一句